张家港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张家港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张家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苏州市政府办关于苏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6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抵押、承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依法进行的流转方式。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入市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为全市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业务管理、查询统计、预警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  镇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中心)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场所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镇二级统一使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与苏州、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

(三)水域、滩涂养殖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五)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设备所有权;

(七)农产品及其期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由市级中心根据申请内容确定交易中心。属市级交易的,由镇级中心向市级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重大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进行前置审核。镇级交易项目,由镇级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级中心备案。市级交易项目,由镇级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市级中心再审核。审核的重点内容是交易项目的合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

(三)发布交易信息。审核通过后,所有交易项目由市级中心在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

(四)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根据交易层级,由市级中心或所在镇级中心分别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产权交易。市级中心或镇级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组织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易(线下交易原则上由镇级中心组织)。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通过指定账户为交易资金提供结算服务。

(六)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意向应当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由市级中心在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交易结果。

(七)出具交易鉴证。需出具交易鉴证的由转出方与受让方向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由组织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六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  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双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且自行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镇两级交易中心应根据不同的产权类型制订具体的交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